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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09號
原 告 蕭湘瀚
被 告 徐哲明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即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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