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附民,515,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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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黃佩玲
送達代收人 張芃
被 告 鄭棠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85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棠勻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黃佩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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