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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鍾兆鍹
被 告 鄭清火即嘉聯汽車商行
陳奕樺(原名陳春忠)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鍾兆鍹對被告鄭清火即嘉聯汽車商行、陳奕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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