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28號
原 告 謝朋錡
被 告 蔡一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4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一峯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45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謝朋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
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經此移送之案件,原告應另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