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附民,59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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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92號
原 告 徐振健
被 告 何禮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9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4年搬入社區後,本於遠親不如近鄰之原則與住戶和睦相處,公餘之暇盡力為社區服務,獲得多數住戶信賴進而擔任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期間所有社區修繕工程發包施工多深獲住戶信賴全權委託,並無任何住戶提出異議。

然被告於99年入住社區後,屢屢於警衛室造謠指控原告消防造假,又對出入住戶危言「你會燒死」,原告本不予以計較且多次對被告詳加解釋,詎被告變本加厲,於102 年12月15日晚間住戶大會召開報到之際,公開散布嚴重詆毀原告名譽之不實書面資料,指稱原告消防作假、圖利廠商云云。

原告雖非民意代表或知名社會賢達,然擔任中小企業負責人創業多年,債信良好,建有一定聲譽,此番因被告不實指控而受有如下損害:⑴原告多年來替社區出錢出力,不求回報,今遭無端抹黑污衊,心中痛苦抑鬱,氣憤難平,寢食難安,嚴重影響日常作息。

⑵歷年來原告不是擔任主委,就是副主委,遭抹黑以來,原告僅能以少數票當選為一般委員,連副主委都無法當選,顯然社區住戶因為被告犯行而對原告產生疑慮。

⑶原告日常進出社區,遭鄰居投以異樣眼光,平常碰面熱絡之鄰居也冷淡許多,顯見被告抹黑行為對社區住戶造成極大影響,進而對原告觀感不佳。

⑷原告胞弟考取調查局之際,曾遭身家調查,詢問街坊鄰居關於原告家庭狀況,原告極為憂慮被告之抹黑誹謗影響原告之兒女前途。

⑸被告入住社區之前,所有鄰居和睦相處,未曾有紛爭,被告入住後,屢屢與鄰居發生糾紛,顯見被告有惡意挑釁之習。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以A4大小之紙張,以Window Word 「標楷體」16號字體印刷提出對原告之道歉函,並公告於社區4 個公告欄30日及發放副本至每位住戶信箱;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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