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交簡上附民,6,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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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淑雅
被 告 鍾侑良(原名鍾朝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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