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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劉玟華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被 告 李依蓉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3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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