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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登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登南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725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惟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被告犯電信法第58條第2項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聲請人於105 年1 月4 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725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104 年6 月10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坦承不諱,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該等電信器材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聲請意旨雖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作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惟上開扣案之電信器材,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屬絕對義務沒收,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此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係屬職權沒收之規定有異,是聲請人引用該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電信法第6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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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無線電機臺型號│裝設(放置)位置│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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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TM261 │嘉利公司桃園廠調│備用機 │
│ │ │度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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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TM241A │嘉利公司桃園廠調│備用機 │
│ │ │度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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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TM241A │嘉利公司桃園廠調│備用機 │
│ │ │度室 │ │
├────┼───────┼────────┼────┤
│(四) │TM241A │嘉利公司桃園廠調│備用機 │
│ │ │度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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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TM241A │嘉利公司桃園廠調│備用機 │
│ │ │度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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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FT1900R │嘉利公司桃園廠調│備用機 │
│ │ │度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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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TM2415Q │嘉利公司桃園廠調│使用中 │
│ │ │度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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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型號不明 │車牌號碼000-000 │使用中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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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TM733 │車牌號碼000-000 │使用中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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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TM261 │車牌號碼00-000號│使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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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TM241A │車牌號碼00-000號│使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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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AR146 │車牌號碼00-000號│使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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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TM241A │車牌號碼000-000 │使用中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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