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壢交簡附民,16,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劉秀梅
被 告 曾朝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2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