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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豪(原名張逸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7 年11月21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該期本院將依職權傳喚證人林益生,待證事實為「何以106 年1 月27日方前去警所提告及如何知悉吳秀蘭有親身與聞本案事發之經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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