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聲,10,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聲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伊文元
選任辯護人 方志偉律師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515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伊文元增提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 由

一、如附件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所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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