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審訴,22,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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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 22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姍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審訴字第22 號、審易字第28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姍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姍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民國106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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