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易,1609,2018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堂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871、1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7 年4 月4 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憑。

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家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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