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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一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一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一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2月7 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2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1月6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10月1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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