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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46所示之罪確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
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8、22至28、30至33、35至46)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 、19至21、29、34),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被告刑事聲請狀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46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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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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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1月8日 │104年04月30日 │104年05月0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 年度偵緝│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31號 │字第2227號 │字第2227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393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
│事實審│ │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 年08月17 日 │ 104年10月20日 │ 104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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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393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
│判 決│ │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 年09月25日 │ 104年11月16日 │ 104年1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11經臺灣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6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706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5月01日 │104年05月07日 │104年04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27號 │字第2227號 │字第2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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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0日 │ 104年10月20日 │ 104年10月20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11月16日 │ 104年11月16日 │ 104年1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11經臺灣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6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7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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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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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05月01日 │104年06月14日 │104年04月0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 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27號 │字第3937號 │字第1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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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104 年度桃簡字第1119│104年度簡字第3932號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0日 │ 104 年09月14 日 │ 104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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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7 │104 年度簡字第1119號│104年度簡字第3932號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4年11月16日 │ 104 年10月13日 │ 104年09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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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11經臺灣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6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7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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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5月21日 │103年07月20日 │104年06月0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2368號 │第25233號 │第14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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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4605號 │104年度簡字第5609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
│事實審│ │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14日 │ 104年11月16日 │ 104年11月19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4605號 │104年度簡字第5609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
│判 決│ │ │ │ 號 │
│ ├────┼──────────┼──────────┼──────────┤
│ │判 決│ 104年11月13日 │ 104年12月11日 │ 104年12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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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11經臺灣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7 │編號12至18經臺灣桃園│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新北地檢105年 │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
│ │度執更字第706號) │易字第1971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 │桃檢105年度執字第726│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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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6月05日 │104年11月06日 │104年03月0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131號 │第14131號 │第14131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19日 │ 104年11月19日 │ 104年11月19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12月14日 │ 104年12月14日 │ 104年12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2至18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號判決判處應執 │
│ │行有期徒刑9月(桃檢105年度執字第726號)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4月22日 │104年04月25日 │104年04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131號 │第14131號 │第14131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19日 │ 104年11月19日 │ 104年11月19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12月14日 │ 104年12月14日 │ 104年12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2至18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71號判決判處應執 │
│ │行有期徒刑9月(桃檢105年度執字第726號)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1月07日 │104年01月12日 │103年12月3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99號 │字第999號 │字第999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25日 │ 104年12月25日 │ 104年12月25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5年01月18日 │ 105年01月18日 │ 105年0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9至2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號判決判處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1月(桃檢105年度執字第1447號)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15日,如│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折算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1月06日 │103年12月31日 │104年03月3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99號 │字第999號 │第10973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104年度桃簡字第1378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25日 │ 104年12月25日 │ 104年12月02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104年度審易字第1593 │104年度桃簡字第1378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5年01月18日 │ 105年01月18日 │ 104年12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22至2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編號24至25經臺灣桃園│
│ │字第15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15日(│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桃│
│ │桃檢105年度執字第1448號) │簡字第1378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桃檢105年度執字第212│
│ │ │7號)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3月31日 │104年04月22日 │104年04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0973號 │第18135號 │第18135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378 │105年度審簡字第3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1號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02日 │ 105年03月03日 │ 105年03月03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378 │105年度審簡字第3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1號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4年12月28日 │ 105年03月028日 │ 105年03月0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24至25經臺灣桃園│編號26至28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
│ │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桃│字第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桃檢105│
│ │簡字第1378號判決判處│年度執字第5064 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桃檢105年度執字第212│ │
│ │7號) │ │
└────────┴──────────┴─────────────────────┘
┌────────┬──────────┬──────────┬──────────┐
│ 編 號 │ 28 │ 29 │ 30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5月09日 │104年06月01日 │104年06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18135號 │字第3858號 │字第3858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1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826 │104年度審訴字第1826 │
│事實審│ │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3月03日 │ 105年05月13日 │ 105年05月13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1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826 │104年度審訴字第1826 │
│判 決│ │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5年03月028日 │ 105年06月04日 │ 105年06月0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26至28經臺灣桃園│桃檢105年度執字第719│編號30至31經臺灣桃園│
│ │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0號 │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
│ │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應│ │訴字第1826號判決判處│
│ │執行有期徒刑5 月(桃│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檢105 年度執字第5064│ │桃檢105年度執字第719│
│ │號) │ │1號) │
└────────┴──────────┴──────────┴──────────┘
┌────────┬──────────┬──────────┬──────────┐
│ 編 號 │ 31 │ 32 │ 3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詐欺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6月01日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04日~103年│
│ │ │ │12月0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58號 │第22495號 │字第1014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26 │105年度審簡字第13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902 │
│事實審│ │ 號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13日 │ 105年05月13日 │ 105年12月06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26 │104年度審訴字第1826 │105年度上易字第1902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5年06月04日 │ 105年06月04日 │ 105年12月0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30至31經臺灣桃園│桃檢105 年度執字第80│桃檢106 年度執字第13│
│ │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79號 │53號 │
│ │訴字第1826號判決判處│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
│ │桃檢105年度執字第719│ │ │
│ │1號) │ │ │
└────────┴──────────┴──────────┴──────────┘
┌────────┬──────────┬──────────┬──────────┐
│ 編 號 │ 34 │ 35 │ 3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1月01日 │104年01月29日 │104年04月2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77號 │第1421號 │第14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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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6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4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4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01月10日 │ 105年12月30日 │ 105年12月30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6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4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48號│
│判 決├────┼──────────┼──────────┼──────────┤
│ │判 決│ 106年01月10日 │ 106年02月02日 │ 106年02月0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桃檢106 年度執字第37│編號35至38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 │
│ │65號 │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桃檢 │
│ │ │106 年度執字第3447號) │
└────────┴──────────┴─────────────────────┘
┌────────┬──────────┬──────────┬──────────┐
│ 編 號 │ 37 │ 38 │ 3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6月21日 │104年04月21日 │103年12月0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第1421號 │第1421號 │字第10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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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4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48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30日 │ 105年12月30日 │ 105年0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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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4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48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02月02日 │ 106年02月02日 │ 105年07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35至38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 │編號39至46經臺灣桃園│
│ │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桃檢 │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
│ │106 年度執字第3447號) │字第926 號判決判處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桃檢105年度執字第753│
│ │ │9號) │
└────────┴─────────────────────┴──────────┘
┌────────┬──────────┬──────────┬──────────┐
│ 編 號 │ 40 │ 41 │ 4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6月02日 │104年03月17日 │104年04月0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14號 │字第1014號 │字第1014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06月16日 │ 105年06月16日 │ 105年06月16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07月11日 │ 105年07月11日 │ 105年07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39至4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92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 │有期徒刑1 年2 月(桃檢105 年度執字第75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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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3 │ 44 │ 45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4月13日 │104年04月15日 │104年04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14號 │字第1014號 │字第1014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06月16日 │ 105年06月16日 │ 105年06月16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07月11日 │ 105年07月11日 │ 105年07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39至4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92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 │有期徒刑1 年2 月(桃檢105 年度執字第7539號) │
└────────┴────────────────────────────────┘
┌────────┬──────────┬──────────┬──────────┐
│ 編 號 │ 46 │ │ │
├────────┼──────────┼──────────┼──────────┤
│ 罪 名 │竊盜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一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4月24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14號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06月16日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26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07月1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39至46經臺灣桃園│ │ │
│ │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 │ │
│ │字第926 號判決判處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桃檢105年度執字第753│ │ │
│ │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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