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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智仁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智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邵智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另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 年7 月22日,而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3 年7 月22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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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 年7 月5 日下午2 時│102 年10月7 日為警採尿│103年2月11日 │
│ │27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4 │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日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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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103 年度毒偵字第58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374 號│104 年度偵字第7023號 │
│及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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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565 號│103 年度簡字第1565號 │105 年度壢簡字第900 號│
│ 事├──┼───────────┼───────────┼───────────┤
│ 實│判決│103年6月17日 │103年7月17日 │105年12月23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判│確定│103年7月22日 │103年8月19日 │106年4月10日 │
│ 決│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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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
│ │103 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 日確定,並於│ │
│ │103 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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