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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銘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4712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被告李銘維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已為本院當庭釋放一節,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9 號106 年4 月28日訊問筆錄、本院當庭釋放被告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酌上情,認已無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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