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61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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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5 月,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6 年5 月12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9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①、②案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2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 年5 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7 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6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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