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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偉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豪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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