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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佳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佳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0 年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2 年8 月、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
㈡再於100 年間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5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㈠、㈡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在案。
受刑人並於104 年7 月16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6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5 月1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21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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