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世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世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附卷可考,則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
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3 月15日,而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5 年3 月15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10月1 日 │103 年11月4 日 │103 年11月9 日 │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19702 號│104 年度偵字第19316 號│104 年度偵字第19316 號│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5 年2 月3 日 │105 年3 月31日 │105 年3 月31日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2518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
│決├────┼───────────┼───────────┼───────────┤
│ │確定日期│105 年3 月15日 │105 年5 月9 日 │105 年5 月9 日 │
├─┴────┼───────────┴───────────┴───────────┤
│備 註│1.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
│ │2.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5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10月5 日 │104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04 年6 月20日 │
│ │ │4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 │
│ │ │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2004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5號 │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99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134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7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 年5 月31日 │105 年4 月18日 │105 年2 月22日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5 年度易字第99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134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75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 年8 月9 日 │105 年8 月5 日 │105 年5 月9 日 │
├─┴────┼───────────┴───────────┴───────────┤
│備 註│1.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
│ │2.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5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 │
└──────┴───────────────────────────────────┘
┌──────┬───────────┬───────────┬───────────┐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11月29 日 │ │ │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案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5841號│ │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726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5 年12 月7 日 │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726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1 月5日 │ │ │
├─┴────┼───────────┴───────────┴───────────┤
│備 註│1.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
│ │2.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5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