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998,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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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張騰
具 保 人 林筵祐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筵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筵祐因受刑人即被告張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林筵祐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

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判決駁回上訴,復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

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6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30分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10樓之住所,經同居人即其母陳含冰收受以為送達,詎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而具保人於收受偕同受刑人到案函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上開住所拘提受刑人,並無所獲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 紙、送達證書3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證在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認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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