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7號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朱志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杜唯碩律師
許朝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904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6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朱志鵬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朱志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就此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