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附民,1101,2018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01號
原 告 方翊英
被 告 趙雅齡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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