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附民,15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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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鍾延文
鍾延正
鍾肇銘
簡愛月
鍾尚融
鍾翔峻
鍾武雄
被 告 鍾隆魁
鍾延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89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99 號案件被告鍾隆魁、鍾延雄被訴偽造文書等,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判處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馨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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