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附民,24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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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林宋興
被 告 林明貴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3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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