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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余○中 年籍資料均詳卷
陳○霞 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余○香 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被告余○香因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矚易字第13號),經原告余○中、陳○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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