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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王子維
被 告 陸祖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35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逸倫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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