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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香蕊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丁紳偉(原名丁維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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