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黃朝珈
被 告 林宇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