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交附民,51,2017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呂兆豐
被 告 李金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