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侵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繼業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536 號、17564 、19300 號、19369 、19370 、19375 、23691 號、25831 號、27092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446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邱繼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部分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4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