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軍竤
林祐任
劉明哲
曾廷澔(原名曾庭浩)
鄭韋綺
馬東海(原名馬連山)
孫浚耀
黃紫婕
選任辯護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彥旻
顏淳萱
馬克強
杜心智
吳伸吉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
李庚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棠議
王文君
趙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142號、第6518號、第6522號、第6524號、第6525號、第6526號、第6527號、第6532號、第6533號、第6536號、第6537號、第6538號、第6653號、第6654號、第6655號、第665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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