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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游冠群
被 告 曾國峻
鍾燕貴
陳堂泉
葉能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原易字71號、106 年度原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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