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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清水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制訂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是以,相關特別法有關沒收等之規定已於105 年7 月1 日失效,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 年7 月1 日繼續適用之必要,以杜毒品犯罪,此觀諸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修訂之立法理由自明,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五章之一之沒收章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等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738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 年2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該案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6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7 月5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佐,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包裝如附表所示各該毒品之各該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包裝之各該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淨重3.25公克,驗餘淨│包裝前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
│ │白色粉末) │重3.19公克,空包裝重0.67│袋1 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
│ │ │公克。 │離,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 │ │ │室105 年6 月16日調科壹字│
│ │ │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含袋毛重1.6120公克,│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
│ │1 包(白色結晶顆粒) │,淨重1.4120公克,因鑑驗│袋1 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
│ │ │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離,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1.4117公克。 ├────────────┤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 │ │ │中心105 年7 月5 日航藥鑑│
│ │ │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含袋毛重0.8860公克,│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
│ │1 包(米白色結晶顆粒)│,淨重0.6530公克,因鑑驗│袋1 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
│ │ │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離,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0.6527公克。 ├────────────┤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 │ │ │中心105 年7 月5 日航藥鑑│
│ │ │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含袋毛重1.3130公克,│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
│ │1 包(白色微黃結晶顆粒│,淨重1.1060公克,因鑑驗│袋1 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
│ │) │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離,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1.1057公克。 ├────────────┤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 │ │ │中心105 年7 月5 日航藥鑑│
│ │ │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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