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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芸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芸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29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民國105 年6 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呂芸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29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股份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
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盛裝用之包裝袋1 只,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扣案物品)
┌─────────────┬──┬───────────┐
│ 扣案物品及重量 │數量│ 檢驗結果 │
├─────────────┼──┼───────────┤
│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1.56│1 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7公克│ │他命成分(報告編號: │
│,驗餘毛重1.5573 公克) │ │UL/2016/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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