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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悅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3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分則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立法理由參照),而仿冒品雖非違禁物,然檢察官如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將之發還被告,任令該等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在外流通,究非防衛社會利益之道,揆之同理,應認亦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於被告何悅珠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4381 號)中所扣得如附表之物,係屬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有卷內鑑定報告書等證據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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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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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BMW」鑰匙圈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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