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單聲沒,183,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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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雅婕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化妝刷具組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雅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6432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物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

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柯雅婕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6432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6 年3 月28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

又扣案之化妝刷具組1 組經鑑定結果判定為仿冒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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