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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林威羽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被 告 蔡明霖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67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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