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壢簡,9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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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7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本件性交易之地點係在被告擔任少爺之「進行式主題旅館」內,故被告除有媒介性交易之行為並有容留之行為;

聲請人雖在論罪時漏論被告容留之行為,然犯罪事實欄已有描述,不影響審判範圍。

⑵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被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雖先後有媒介、容留以營利之行為,然渠之媒介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容留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⑵審酌被告為圖營利,竟容留及媒介成年女子為猥褻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所為誠屬不該,又被告前於100 年間亦犯相同之罪,經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為本件暨其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扣案之物品,被告及性交易小姐李季香均陳稱為「進行式主題旅館」所有,此外,別無其他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自不宣告沒收,聲請人指稱為被告所有而聲請宣告沒收乙節,自有違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7338號
被 告 甲○○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村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甫於101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105年11月21日在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之「進行式主題旅館」,以每次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報酬,媒介按摩小姐李季香與不特定男客進行半套性交易(即由女子撫摸男客之性器至射精狀態),每次性交易代價1800元,李季香再其中300元交予甲○○。
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郭汶煒於105年11月21日17時許,喬裝為男客進入上址旅館,由甲○○接待並介紹小姐李季香至該旅館307號房欲提供半套性交易,經警當場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保險套3枚、潤滑液1瓶。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犯行,核與證人李季香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職務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密錄器光碟及譯文各1份、現場照片8張等在卷足憑,並有為性交易使用之保險套3枚、潤滑液1瓶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之保險套3枚、潤滑液1瓶,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妨害風化罪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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