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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欣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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