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下合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公訴人認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涉犯上開罪
- 四、訊據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固均坦承有於106
- (一)被告張瑋辯稱:我當時是要去現場表達我的政治理念,我
- (二)被告張瑋之辯護人辯以:
- (三)被告余學誠辯稱:當時我衝過去的時候,我有閃避警察,
- (四)被告郭啟源辯稱:我當天沒有衝撞行為,當天就只有穿著
- (五)被告高健閎辯稱:當天我是有衝過紅絨線,我前面沒有警
- (六)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共同選任辯護人辯以
- 五、經查:
- (一)被告張瑋等人因在網路論壇上得知黃之鋒等人,受臺灣時
-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掌理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
- (三)按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
- (四)惟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謂強暴,係指行為人於公務員
-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據檢察官所舉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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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矚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
選任辯護人 林永瀚律師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余學誠
郭啟源
高健閎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798號、106年度偵字第2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下合稱張瑋等人)分別係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一促進黨)兩岸事務部副部長、屏東黨部總幹事、道玄支黨部主任委員、總幹事,因在網路論壇上得知香港立法會議員姚松炎、朱凱迪、羅冠聰及香港眾志政黨秘書長黃之鋒等人(下合稱黃之鋒等人),受臺灣時代力量政黨邀請,將於民國106 年1 月7 日凌晨抵達桃園國際機場,並參加「時代眾志自覺力量」論壇,即先後自行前往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入境迎客大廳C3門附近,參與要求黃之鋒等人勿入境臺灣影響社會秩序之抗議活動,嗣黃之鋒等人自入境大廳行經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以警力及紅絨管制線圍設之陳情抗議區前欲前往大門搭車時,被告張瑋等4人為接近黃之鋒等人表達抗議之意見,即分別基於妨害公務之故意,先後不顧警方之管制,拉開或穿越管制之紅絨線,以推擠、拉扯並向警方維安秩序人牆衝撞等強暴、脅迫方式,妨害現場執勤之員警執行維安勤務,郭啟源並因與員警王國傑拉扯致王國傑受有左腕、左手第二指瘀挫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張瑋則因衝撞員警人牆致員警蔡佳彣下巴受到撞擊(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因認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均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張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告余學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㈢被告郭啟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㈣被告高健閎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㈤證人即航警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隊第二分隊警員王國傑之證述;
㈥證人即航警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隊第二分隊警員黃偉邦之證述;
㈦證人即航警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隊第二分隊警員陳以倫之證述;
㈧證人即當日負責維安勤務之保一總隊警員陳逸堂於偵查中之證述;
㈨證人即當日負責維安勤務之航警局安檢大隊警員劉承祥於偵查中之證述;
㈩證人即當日負責維安勤務之航警局保安大隊特殊勤務組小隊長陳立儒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即航警局保安大隊特殊勤務組警員楊穩順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即航警局保安大隊科員陳正憲之證述;
證人即航警局保安大隊大隊長陳昭甫之證述;
證人即航警局保安大隊分隊長蔡佳彣之證述;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1日勘驗筆錄(下稱桃園地檢勘驗筆錄)各1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固均坦承有於106年1 月7 日凌晨前往桃園機場第一航廈,抗議黃之鋒等人入境臺灣,並與現場維安人員發生衝突,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及其等辯護人辯解如下:
(一)被告張瑋辯稱:我當時是要去現場表達我的政治理念,我沒有要對警方為任何衝撞行為,當時我是被警方撲倒在地並壓制,我有掙脫、反抗。
當時黃之鋒等人旁邊的人員都是穿著西裝,我以為是私人保鏢,我不知道是警察,而且現場沒有管制區,也沒有公告或廣播、告示等語。
(二)被告張瑋之辯護人辯以:⒈本案案發時應以警員之維安勤務屬合法且未超越其職務範圍,始屬構成妨害公務之前提。
然遍觀全案卷證,均無當時警員係受何指示進行維安、維安範圍為何等資料,實難認定本案案發時之「維安勤務」係屬合法。
況被告張瑋之抗議對象為主張香港獨立之黃之鋒等人,其等既屬民間人士,更非受他國政府機關委託前來,對其等之來訪進行「維安勤務」,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均有疑義。
況本案當時雖有設置紅絨線,然一般紅絨線之作用係迎賓或規劃排隊動線使用,且現場亦無任何公告及廣播說明以紅絨線為界線,設置維安勤務之管制區,更難認本案案發時之維安勤務係屬合法,自難擅認被告有妨害合法公務,而有妨害公務之行為。
⒉又被告張瑋自始之目標與目的,係欲衝至黃之鋒等人附近,以高聲質問其為何前來台灣,並表示台灣不歡迎之意,自始即無對任何人施以暴力之意思,亦無對警員有妨害公務之故意。
又被告張瑋係遭未穿著警察制服,亦未於身體明顯處配戴識別證之警員,由後抓住,並將被告張瑋往地板方向壓制,被告因遭壓制,除掙扎外,並將穿著之外套脫下,顯僅屬單純脫免公務員所為之強制處分之行為,要難成立妨害公務之犯行亦明。
另被告張瑋於脫下其身穿外套後,雖有立即衝撞警員蔡佳彣之客觀行為,然由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可知,被告張瑋當時顯屬前進途中,因遭人由後方往下壓制,被告張瑋為免被壓倒,順勢脫下身穿外套,身體失去平衡,而欲重新找回身體平衡之時,方衝撞警員蔡佳彣,要難單以有衝撞警員之事實,即遽認被告張瑋有妨害公務之故意。
⒊另被告張瑋在案發時欲向黃之鋒等人表示抗議之行為,是屬於一種政治性的言論,不能用這個言論是贊成獨立或反對獨立而有差別對待,臺灣在大選前有發生太陽花等諸多抗議行為,該些抗議行為也有諸多業經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判決確定,由判決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妨害公務之範圍,均有一直在限縮,本案被告張瑋縱有跨越紅絨線遭便衣警察壓制,在被壓制途中掙扎之行為,依上開判決均認不該當妨害公務之要件。
(三)被告余學誠辯稱:當時我衝過去的時候,我有閃避警察,我是被壓制,被壓制後我起身就離開了。
被壓制時我沒有反抗等語。
(四)被告郭啟源辯稱:我當天沒有衝撞行為,當天就只有穿著西裝的人,我到黃之鋒旁邊時候看到人牆我就停下來,我被拉住的時候應該有掙脫行為,我不認為我當天的行為是妨害公務等語。
(五)被告高健閎辯稱:當天我是有衝過紅絨線,我前面沒有警察,我是被人從後面拉住,我有想要掙脫,但我還是被拉住,我不認為我是妨害公務等語。
(六)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共同選任辯護人辯以:⒈本件黃之鋒等人安全維護勤務是由何單位申請、核准、指揮及執行?該維安勤務是否屬於警察執行職務之範疇?上開要件尚有未明,而卷內維安勤務文件僅有警員之職務報告,該報告並未見任何公家機關之印文,足認本件之維安勤務並未經主管機關受理及依法核准,並非合法有效存在之公務。
⒉案發當天並無任何公告及廣播有設置維安勤務管制區,現場雖有設置紅絨線,然紅絨線客觀上係屬迎賓性質之用,現場更無任何宣導該紅絨線即為管制線,被告等人對於紅絨線主觀上僅認知係迎賓作用而非管制性質,並未認知該區域不得擅闖,現場又無任何警員事先告知或宣導不得有跨越紅絨線之行為,縱認被告等人有跨越紅絨線表達抗議,亦尚難遽認係妨害公務。
⒊案發時被告張瑋、高健閎甫經穿越紅絨線即遭多名警員壓制在地無法反抗;
被告余學誠、郭啟源甚至尚未穿越紅絨線即遭多名警員壓制在地而無法反抗,被告等人遭警壓制之瞬間雖有掙脫之行為,然該掙脫行為因遭警員壓制即終,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與態樣。
更遑論現場警員有人數上之優勢,被告等人遭壓制根本無能力施以任何強暴、脅迫行為。
⒋本件被告等人係基於表達其政治理念之目的,始有穿越紅絨線之行為,故該行為係屬言論自由之象徵性言論,更係憲法保障高價值政治性言論之範疇,核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縱客觀上有妨害公務之事實,然被告等人既係表示其政治理念所為之象徵性言論,主觀上並無任何妨害公務之犯意。
⒌若法院認被告等人涉犯妨害公務事證明確,則被告等人因其涉犯法益及行為均屬輕微,不足破壞社會倫理秩序或影響社會生活之正當或正常運作,並衡諸保障高價值言論自由與保障國家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順利性,應認言論自由係屬民主政治之核心要素需優先保護,故本件無非難處罰之必要而不具實質違法性。
五、經查:
(一)被告張瑋等人因在網路論壇上得知黃之鋒等人,受臺灣時代力量政黨邀請,將於106 年1 月7 日凌晨抵達桃園國際機場,並參加「時代眾志自覺力量」論壇,即先後自行前往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入境迎客大廳,抗議黃之鋒等人入境臺灣,並與現場維安人員發生衝突等情,業據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98號卷【下稱偵字1798號卷】一第4 頁反面至5 頁,本院106 年度矚易字第5 號卷【下稱本院卷】㈡第27頁反面;
偵字1798號卷一第15頁反面至16頁、第47頁至48頁,偵字1798號卷二第12至13頁反面,本院卷㈡第28頁反面至29頁;
偵字1798號卷一第25頁反面、第50至51頁,偵字1798號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卷㈡第29頁正反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585號卷【下稱偵字2585號卷】第62頁反面,偵字1798號卷二第17至18頁,本院卷㈡第29頁反面),核與證人即當日負責維安勤務之警員王國傑、黃偉邦、陳以倫、陳逸堂、劉承祥、陳立儒、楊穩順、陳正憲、陳昭甫、蔡佳彣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1798號卷一第57至59頁;
偵字1798號卷一第59至60頁;
偵字1798號卷一第60至62頁;
偵字1798號卷二第28至29頁),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1 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36至75頁);
復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蒐證錄影畫面確認無訛,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214 至223 頁反面、第225 至253 頁),是上揭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掌理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本件係航警局依相關情資及內政部警政署執行106 年「時代眾志‧自覺力量」座談會安全維護工作計畫,認愛國同心會成員將率員至桃園機場抗議黃之鋒等人入境,而有維持安全秩序之必要,據以規劃相關安全勤務,並經行政流程層層簽核,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暨所附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執行106 年「時代眾志‧自覺力量」座談會安全維護工作計畫、簽呈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84 至192 頁),因此本件航警局警員執行黃之鋒等人安全維護勤務,核屬依法執行之職務,當可認定。
(三)按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
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警察服制條例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警察於執行職務時並不以穿著制服為必要。
又參以證人王國邦證稱:當天我雖然穿著便服,但當時旁邊還有數名制服警察跟我一起阻擋對方等語(見偵字1798號卷一第58頁),此部分核與證人陳逸堂、劉承祥、陳立儒、楊穩順於偵查中證稱其等均穿著制服乙情一致(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28頁),顯見斯時桃園機場內除便衣警察外,亦有制服警察。
復衡以被告等人明知黃之鋒等人因身分敏感,且被告等人亦因此特意前往桃園機場欲抗議黃之鋒等人入境臺灣,是被告等人對於現場可能會出現其餘抗議人士、團體,而警方必會加強維護秩序、安全乙情當可預見,而在一般抗議場合下,常有便衣警察與制服警察共同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之情,被告等人對此亦應有相當程度之認識。
況徵之以被告張瑋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我沒有看到警察,但是之後我有看到便衣警察,身上穿著制服的之警員有幾位站在紅絨線前面等情(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107 頁)、被告余學誠於偵查中陳稱:我有看到警察站在紅絨線前方乙情(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13頁)、被告郭啟源於偵查中陳稱:到場時還沒看到警察在拉紅絨線,後來警察越來越多時我才看到紅絨線,紅絨線也站很多制服警察,還有看到便衣警察在拿攝影機等節(偵字1798號卷二第15頁)、被告高健閎證稱:我有看到警察及便衣警察在蒐證乙節(偵字1798號卷二第17頁),由上互核可徵被告等人對於現場維護秩序及安全之人員均為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主觀上已有認識。
(四)惟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謂強暴,係指行為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公務員為目標,積極對公務員之身體、對物或對他人施以暴力,因而影響公務員職務之執行者,始能成立。
如僅係單純脫免公務員所為之強制處分,並未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因無施強暴之行為,自不該當妨害公務罪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41號判決、105 年度上易字第2465號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776號判決同此見解),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是否有對警員積極施以強暴之行為,分述如下:⒈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214頁至223 頁反面、第225 至253 頁),而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內容與附表一所示內容僅為不同角度之拍攝畫面。
⒉併參以被告張瑋自陳其為編號1 號男子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4 頁反面)、被告余學誠自陳其為編號5 號男子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5 頁)、被告郭啟源自陳其為編號4 號男子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6 頁反面)、被告高健閎自陳其為編號6 號男子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7 頁),故由上述,及附表一所示內容互核可推知附表二、三所示之穿背心髮型微禿之男子、戴口罩穿黑色外衣之男子、身穿背心及條紋上衣之男子、染髮身穿格子外套及牛仔長褲之人分別為被告余學誠、張瑋、郭啟源、高健閎。
⒊又佐以:⑴證人陳逸堂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負責入境接待區大門秩序維護,我穿著警察制服,我與劉承祥在編號6 男子(即被告高健閎)往前衝時,我與劉承祥將該男子壓制等情(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28頁);
證人劉承祥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在入境接待區,我穿著警察制服。
我與陳逸堂在編號6 男子(即被告高健閎)往前衝時,我看到制服警員用人身擋住他,我與陳逸堂一起將該男子壓制。
另外我有目擊編號4 男子(即被告郭啟源)往前衝時有推擠到制服警察及刑大警察等情(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28頁);
證人陳立儒證稱:當時我在入境接待區,我穿著霹靂小組制服。
我站在紅絨線前方,看見編號5 男子(即被告余學誠)要衝過紅絨線,陳正憲右手攔住他腰部,對方還是往前推擠,後來被陳正憲與楊穩順往後拉,編號5 男子(即被告余學誠)也有推擠前方著制服的大隊長陳昭甫等情(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29頁);
證人楊穩順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在入境接待區,我穿著霹靂小組制服。
編號5 男子(即被告余學誠)要衝過紅絨線時,陳正憲有伸手要攔住他,但他仍往前衝,我看到也伸手抱住他右胸要攔住他等情(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29頁);
證人陳正憲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是聯絡官,我負責入境大廳全區。
編號5 男子(即被告余學誠)要衝過紅絨線時我伸出右手勾住他胸前,他仍往前推擠,我拉不住,楊穩順就過來協助。
另外編號1 男子(即被告張瑋)在制服警員4 、5 名攔阻下,仍用力往前衝,導致蔡佳彣分隊長被撞倒下巴等情(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29頁),此部分並分別經檢察官當庭播放現場錄影畫面供證人確認(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28頁),其等所述並有現場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54、57、59、74頁)。
⑵證人王國傑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負責黃之鋒等人安全維護,我發現有數名陳情人士衝出紅絨線往我們衝過來。
編號4 號男子(即被告郭啟源)衝過來,我將他擋住,他還是衝撞我,造成我摔倒,我爬起來再用手抓住他手部制止他的行為。
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3 之翻拍照片第5 張至第8 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97至99頁)是當時我看見郭啟源穿越紅絨線衝出來,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3 之翻拍照片第9 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99頁)是我伸手擋住郭啟源,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3 之翻拍照片第10張至第13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100 至101 頁)是我上前抱住他阻止他前進,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3 之翻拍照片第14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102 頁)是郭啟源要往前衝,我及其他制服警員上前阻擋他,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3 之翻拍照片第15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102 頁)可以看見我及2 位制服警員上前阻擋郭啟源,郭啟源還是往前衝等語(見偵字1798號卷一第58頁);
證人黃偉邦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負責黃之鋒等人安全,我的位置在黃之鋒左旁邊,警員陳以倫後方。
當時我們走出入境大廳時,旁邊有人舉旗抗議,高喊滾出去,之後在15、16號出口時,我回頭看見數名人士往我們這裡衝。
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1 之翻拍照片第20張至第25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78至80頁)就是編號1 男子(即被告張瑋)要往衝向黃之鋒,我、陳以倫及其他制服警員上前阻擋對方,對方依然往前衝推擠,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1 之翻拍照片第25張至第29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80至82頁)是對方被我及陳以倫往後拉倒在地上,其他制服警員也過來幫忙協助壓制對方在地上,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2 之翻拍照片第11張至第16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88至91頁)當時我有在場,對方要從我後方往前衝,要衝向黃之鋒,我就從後方拉住他。
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5 之翻拍照片第1 張至第6 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129 至132 頁)是我從後方拉住對方,對方仍往前衝,推擠到制服警察及導致制服警察撞到門等情(見偵字1798號卷一第60頁);
證人陳以倫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在黃之鋒等人左前方,發現編號1 男子(即被告張瑋)從後方逼近黃之鋒。
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5 之翻拍照片第1 張至第6 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129 至132 頁)是張瑋往前衝,我及其他制服警員就上前阻擋他,當時我聽到警員被推擠到玻璃門的聲音。
桃園地檢勘驗筆錄檔案1 之翻拍照片第20張至第29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一第78至82頁)是張瑋要往前衝,我跟黃偉邦去阻擋他,制服警員也過來擋,他還是前衝,我用手勾住他,他還是一直往前衝,推擠來阻擋的制服警察,後來我跟他重心不穩一起跌倒等情(見偵字1798號卷一第62頁),此部分亦經檢察官當庭播放現場錄影畫面供證人等人確認(見偵字1798號卷一第60、61頁),並有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憑(頁數詳如上述)。
⑶證人陳昭甫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全程著警察制服在入境接機大廳,我負責全區巡察。
當天黃之鋒等人從管制區出來,我在出境門出口,沿途隨扈,經過出境門右側,航警局佈有管制線來維護勤務,黃之鋒等人行經管制線時,有3 、4 人衝過紅絨封鎖線,有1 位朝我衝過來,我伸手阻擋在他前方,他仍繼續往前,身體推擠到我左前胸及肩膀,之後被我們另外2 位同仁按住,之後我繼續往前走,又看到有人往前衝,我就伸手去拉其中1 人,他被我另外2位便衣同仁反制阻擋等語(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115 至116 頁),又經檢察官當庭播放現場錄影畫面後,證人陳昭甫即證稱:地檢署勘驗筆錄中第46、47、48張(附於偵字1798號卷二第60至61頁)就是我方才所述有1 位朝著我衝過來,我伸手阻擋在他前方,他仍繼續往前,身體推擠到我左前胸及肩膀,之後就被我們另外2 位同仁拉住。
就是照片中的5 號男子(即被告余學誠)等語(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116 頁)。
⑷是互核以上開證人證述及現場錄影畫面,固可認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雖分別有穿越紅絨線,而朝黃之鋒等人方向奔跑、靠近,甚或是有衝撞之行為,然隨遭警方阻擋,而與警方發生推擠、拉扯,然斯時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除為掙脫警方之攔阻,而欲繼續往黃之鋒等人之方向靠近,並與警方持續發生推擠、拉扯外,並未有持用器械或以猛烈手段攻擊警員之行為、舉動,被告等人顯然非以公務員為目標。
因此,尚難認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有何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
⒋至證人即警員蔡佳彣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在大廳進入車道前的玻璃自動門前,我看到前方有一波衝突,之後看見有1 位往我這衝過來,我就往前要阻擋他,他仍繼續往前,朝我甩手,有推擠到我,之後其他同仁來幫忙,他才朝反方向離開,他伸手有揮擊到我下巴等語(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116 頁),復經檢察官當庭播放現場錄影畫面後,證人蔡佳彣證稱:地檢署勘驗筆錄照片3 至9 (附於偵字1798號卷二第38至41頁),就是1 號男子(即被告張瑋)往玻璃門方向衝,我伸手擋他,他朝我衝撞及揮手,過程中他伸手有揮擊到我下巴等語(見偵字1798號卷二第116 頁),併參以證人陳以倫前開證述,固可認被告張瑋有與警方發生拉扯、推擠時,因而導致警員遭推撞玻璃門或伸手揮擊到警員之情事,然參以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結果所示(即附表一、㈤至㈥;
附表二、㈣;
附表三、㈡),可認此係在被告張瑋意欲往黃之鋒等人方向前進,而遭警員攔阻、往機場內部壓制時所發生,衡情被告張瑋斯時之動作亦僅係欲擺脫警員,而欲持續往黃之鋒等人方向靠近時之掙脫反應,且被告張瑋遭壓制後,隨即高舉雙手,亦無更進一步與警方有何推擠、拉扯之行為,縱認被告張瑋有與警方發生拉扯、推擠時,因而導致警員遭推撞玻璃門或伸手揮擊到警員之情事,亦難認被告張瑋因此即具有妨害公務之故意。
⒌由上開客觀情狀觀之,並佐以警員王國傑、黃偉邦、陳以倫上開證述,可徵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等人目的即是要靠近黃之鋒等人,暫不論其意欲為何,被告等人係因遭警方阻攔,為持續朝黃之鋒等人靠近方與警員有推擠、拉扯之情狀,而被告等人遭警方壓制後,亦無後續攻擊行為或有任何謾罵、挑釁警方之言語。
綜上各情,尚難以被告等人有與警方發生拉扯、推擠等行為,即遽以推論被告等人有妨害公務之犯意及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據檢察官所舉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確有檢察官所指訴之上開妨害公務犯行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張瑋、余學誠、郭啟源、高健閎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鴻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附表一:
┌────┬────────────────────────────┐
│檔案標的│「蒐證檔案」光碟部分: │
├────┼────────────────────────────┤
│勘驗結果│(一)「標記-01.一分區(全程隨扈)-林建光(1號、3號、5號│
│ │ ).avi」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0:11 │
│ │ ⑴影片開始時,現場陳抗人士高舉反港獨等標語之布條,│
│ │ 現場可以看出尚有多名制服警員。 │
│ │ ⑵影片時間00:00:02時,畫面中1 名身穿背心髮型微禿│
│ │ 之5號男子(即被告余學誠)低身穿越紅絨柱。 │
│ │ ⑶影片時間00:00:04時,1 名戴黑框眼鏡之3 號男子有│
│ │ 被警員阻擋並被拉出之動作。 │
│ │ ⑷影片時間00:00:05時,1 名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
│ │ 之1 號男子(即被告張瑋)被身穿西裝之人士以左手勾│
│ │ 住脖子之方式往後拉扯並跌倒在地。隨後該男子欲起身│
│ │ ,然即遭多人壓制。 │
│ │(二)「標記-01.一分區(全程隨扈)-邱建協(1號、5號).av│
│ │ i」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0:11 │
│ │ ⑴現場有多名陳抗人士高舉布條,並可聽見多聲呼喊「港│
│ │ 獨滾回去」。 │
│ │ ⑵影片時間00:00:03時,可見1 名身穿黑白色外套戴眼│
│ │ 鏡之男子呼喊「港獨滾回去」。 │
│ │ ⑶影片時間00:00:09時,身穿背心髮型微禿之5 號男子│
│ │ (即被告余學誠)低身穿越抗議布條及紅絨柱後即遭多│
│ │ 名身穿西裝之男子包圍。 │
│ │ ⑷影片時間00:00:12時,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之1 │
│ │ 號男子(即被告張瑋)遭身著西裝之人以左手勾住脖子│
│ │ 之動作往後拉扯倒地。隨後即遭多人包圍壓制。 │
│ │(三)「標記-01.一分區(全程隨扈)- 莊忠平(2 號、3 號、│
│ │ 4 號、5 號、6 號).avi」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0:34 │
│ │ ⑴影片時間00:00:00時,身穿背心髮型微禿之5 號男子│
│ │ (即被告余學誠)與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之1 號男│
│ │ 子(即被告張瑋)一前一後分別穿越抗議布條及紅絨柱│
│ │ ,隨後1 名身穿背心之4 號男子(即被告郭啟源)亦低│
│ │ 身向前穿越紅絨柱。隨後可聽見有人聲呼喊「有種不要│
│ │ 跑。」 │
│ │ ⑵影片時間00:00:03時,方才穿越紅絨柱之身穿背心之│
│ │ 4 號男子(即被告郭啟源)遭身穿西裝之人環抱並限制│
│ │ 行動。 │
│ │ ⑶影片時間00:00:07時,1 名染髮身穿內襯格子外套及│
│ │ 牛仔長褲之6 號男子(即被告高健閎)遭警方壓制雙手│
│ │ 並帶離畫面範圍。 │
│ │ ⑷影片時間00:00:12至00:00:24時,戴口罩及帽子身│
│ │ 穿條紋上衣之2 號男子、戴黑框眼鏡之3 號男子及身穿│
│ │ 背心之4 號男子(即被告郭啟源)與現場警方有肢體間│
│ │ 之接觸、輕微拉扯,依動作判斷係警方為阻止上開男子│
│ │ 繼續前進,並無嚴重肢體衝突。 │
│ │ ⑸影片時間00:00;26時,一名身穿背心戴腕表之男子有│
│ │ 向現場維安人員大吼之動作並稱:「回去…不是,你們│
│ │ 幹嘛…我們又不是跟…」等語。 │
│ │(四)「標記-02.二分區(入境大廳)- 王怡民(4 號、6 號)│
│ │ .avi」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0:25 │
│ │ ⑴現場可聽見多聲呼喊「港獨滾回去」。 │
│ │ ⑵畫面時間00:00:14時,染髮身穿內襯格子外套及牛仔│
│ │ 長褲之6 號男子(即被告高健閎)衝入維安人員及警方│
│ │ 人群,隨即遭警方拉扯制止。 │
│ │ ⑶畫面時間00:00:19時,身穿背心之4 號男子(即被告│
│ │ 郭啟源)與維安人員及警員於出入口有拉扯衝突,並可│
│ │ 聽見現場有人高聲呼喊「民族敗類滾出去」等語。 │
│ │(五)「標記-03.三分區(車道)- 王南統(1 號).avi」檔案│
│ │ 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0:15 │
│ │ ⑴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之1 號男子(即被告張瑋)於│
│ │ 機場候車處出入口掙脫多名警員及維安人員之壓制衝向│
│ │ 1 名警員將其推擠至玻璃門並欲衝往出口,隨後即遭現│
│ │ 場多名警員及維安人員往玻璃門內壓制。現場並可聽見│
│ │ 有多名不知名人士呼喊「港獨人士姓名滾回去」等語。│
│ │(六)「標記-03.三分區(車道)- 沈學侃(1 號).avi」檔案│
│ │ 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0:58 │
│ │ ⑴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之1 號男子(即被告張瑋)遭│
│ │ 警員及維安人員壓制在地試圖以手進行阻擋,於站起身│
│ │ 後遭著西裝之維安人員拉至玻璃窗旁後舉起雙手,但該│
│ │ 男子並無與警方發生進一步的拉扯。維安人員見其舉起│
│ │ 雙手後即解除壓制。現場並可聽見有多名不知名人士呼│
│ │ 喊「港獨人士姓名滾回去」等等叫囂,惟現場已無更進│
│ │ 一步之衝突拉扯。 │
└────┴────────────────────────────┘
附表二:
┌────┬────────────────────────────┐
│檔案標的│「光碟二之1」部分:(此與附表一僅為不同角度之拍攝畫面) │
├────┼────────────────────────────┤
│勘驗結果│(一)「1.MTS」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1:19 │
│ │ ⑴此段時間係維安人員帶領香港社運人士於機場內行走之│
│ │ 畫面,行走至機場大廳時可見有團體於現場拉布條及叫│
│ │ 囂,並有多名警力於現場蒐證。 │
│ │ ⒉影片時間:00:01:20至00:01:40 │
│ │ ⑴此段時間可見1 名身穿背心髮型微禿之男子(按應為被│
│ │ 告余學誠)與1 名戴口罩穿黑色外衣之男子(按應為被│
│ │ 告張瑋)及另1 名身穿背心及條紋上衣之男子(按應為│
│ │ 被告郭啟源)向前衝並穿越紅絨柱之動作。該3 名男子│
│ │ 於突破紅絨柱後隨即遭多名警員及維安人員壓制。 │
│ │ ⑵於影片時間00:01:31時,可見身穿背心及條紋上衣之│
│ │ 男子(按應為被告郭啟源)與另1 名戴黑框眼鏡之男子│
│ │ ,有被警方阻擋並被拉出的動作。 │
│ │ ⑶影片時間00:01:34時,1 名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
│ │ 之男子(按應為被告張瑋)與身穿西裝之人士以左手勾│
│ │ 住脖子之動作往後拉扯並跌倒在地。隨後即遭多人包圍│
│ │ 壓制。 │
│ │ ⒊影片時間:00:01:41至00:06:32 │
│ │ ⑴影片時間00:02:56時,1 名身穿白色上衣之女子稱:│
│ │ 「根本就不用打這些敗類,就應該打…」等語,惟僅出│
│ │ 言並未有其他動作。 │
│ │ ⑵此段畫面時間至結束止現場雖仍有叫囂聲響,惟香港社│
│ │ 運人士已自機場離去,現場並無更進一步之衝突。 │
│ │(二)「2.MTS」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12:50 │
│ │ ⑴此段時間係維安人員帶領香港社運人士於機場內行走之│
│ │ 畫面。 │
│ │ ⒉影片時間:00:12:51至00:13:30 │
│ │ ⑴維安人員與香港社運人士行走至機場大廳時可見有團體│
│ │ 於現場拉布條及叫囂,並可見1 名身穿黑白色外套戴眼│
│ │ 鏡之男子呼喊「港獨滾回去」。 │
│ │ ⑵影片時間00:13:05時,身穿背心髮型微禿之男子(按│
│ │ 應為被告余學誠)與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之男子(│
│ │ 按應為被告張瑋)一前一後分別穿越紅絨柱,隨後之影│
│ │ 像混亂。 │
│ │ ⑶後於影片時間00:13:17時,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
│ │ 之男子(按應為被告張瑋)遭身著西裝之維安人員以左│
│ │ 手勾住脖子方式牽制,隨後並遭多名警力及維安人員壓│
│ │ 制在地。 │
│ │ ⒊影片時間:00:13:31至00:22:26 │
│ │ ⑴影片時間00:14:10時,可見1 名身穿西裝之男子手持│
│ │ 大聲公帶領身後手持布條標語之群眾於護欄後方叫囂,│
│ │ 惟並未有任何衝突之動作。 │
│ │ ⑵此段畫面時間至結束止現場雖仍有叫囂聲響,惟香港社│
│ │ 運人士已自機場離去,現場並無更進一步之衝突。 │
│ │(三)「3.MTS」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5:30 │
│ │ ⑴此段時間係維安人員帶領香港社運人士於機場內行走之│
│ │ 畫面。 │
│ │ ⒉影片時間:00:05:31至00:05:55 │
│ │ ⑴維安人員與香港社運人士行走至機場大廳時可見有團體│
│ │ 於現場拉布條及叫囂,並可見一名身穿黑白色外套戴眼│
│ │ 鏡之男子呼喊「港獨滾回去」。 │
│ │ ⑵影片時間00:05:40時,身穿背心髮型微禿之男子(按│
│ │ 應為被告余學誠)自封鎖線外向內奔跑並穿越紅絨柱,│
│ │ 另名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之男子(按應為被告張瑋│
│ │ )與身穿背心及條紋襯衫之男子(按應為被告郭啟源)│
│ │ 見狀亦趨前彎腰穿越紅絨柱。隨後即遭現場警方及維安│
│ │ 人員壓制。 │
│ │ ⑶影片時間00:05:52時,1 名染髮身穿內襯格子外套及│
│ │ 牛仔長褲之男子(按應為被告高健閎)遭警方壓制雙手│
│ │ 並帶離畫面範圍。 │
│ │ ⒊影片時間:00:05:56至00:06:10 │
│ │ ⑴影片時間00:05:58時,1 名戴黑框眼鏡之男子與身穿│
│ │ 背心及條紋襯衫之男子(按應為被告郭啟源)、戴口罩│
│ │ 及帽子身穿條紋上衣之男子與現場警力有肢體接觸、輕│
│ │ 微拉扯,依動作判斷,是警方阻止上開男子繼續前進。│
│ │ ⒋影片時間:00:06:11至00:09:30 │
│ │ ⑴此段畫面時間至結束止現場雖仍有叫囂聲響,惟香港社│
│ │ 運人士已自機場離去,現場並無更進一步之衝突。 │
│ │(四)「【0000-000】.ave」檔案部分 │
│ │ ⒈畫面時間:2017/1/7 12:50:00 │
│ │ ⑴該檔案錄影畫面開始,畫面為機場入境接機大廳,畫面│
│ │ 中有以紅絨線阻隔人群,畫面中也有制服警員跟機場保│
│ │ 全組成人牆,管制往來民眾,淨空走道。 │
│ │ ⒉畫面時間:2017/1/7 12:54:25至12:55:00 │
│ │ ⑴畫面時間12:54:26起,數名男子自紅絨柱後方以奔跑│
│ │ 並彎腰之方式試圖穿越紅絨柱,第1 名試圖穿越之男子│
│ │ 遭後方警員拉回,在紅絨柱旁與警員有拉扯,後跌坐在│
│ │ 地起身後仍欲往機場出入口處前進但遭阻擋。其餘男子│
│ │ 在穿越紅絨柱後欲進一步往機場出入口方向前進時與現│
│ │ 場警力及維安人員在出入口處有拉扯,隨後人群即往機│
│ │ 場外移動。 │
└────┴────────────────────────────┘
附表三:
┌────┬────────────────────────────┐
│檔案標的│「光碟二之2」部分:(此與附表一僅為不同角度之拍攝畫面) │
├────┼────────────────────────────┤
│勘驗結果│(一)「4.MTS」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1:00 │
│ │ ⑴錄影畫面為機場大廳封鎖線外之畫面,可聽見背景有一│
│ │ 人聲呼喊「民族敗類滾出去」、「港獨滾出去」等語。│
│ │ ⑵影片時間00:00:24時,1 名染髮身穿內襯格子外套及│
│ │ 牛仔長褲之男子(按應為被告高健閎)有向現場警方及│
│ │ 維安人員衝撞之動作。 │
│ │ ⑶影片時間00:00:30時,現場多人欲衝破警方及維安人│
│ │ 員至機場門口,被告高健閎有往前衝之動作,被告郭啟│
│ │ 源亦有要出機場出入口之動作,惟均遭現場警力等攔截│
│ │ 阻擋於機場內,畫面中無法判斷是否有與警方發生進一│
│ │ 步的肢體拉扯。 │
│ │ ⒉影片時間:00:01:01至00:07:43 │
│ │ ⑴此段畫面時間至結束止現場雖仍有叫囂聲響,惟香港社│
│ │ 運人士已自機場離去,現場並無更進一步之衝突。 │
│ │(二)「5.MTS」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0:22 │
│ │ ⑴錄影畫面為機場外之畫面,可見1 名身穿西裝之男子手│
│ │ 持大聲公帶領身後手持布條標語之群眾於護欄後方叫囂│
│ │ ,惟並未有任何衝突之動作。 │
│ │ ⒉影片時間:00:00:23至00:01:43 │
│ │ ⑴影片時間00:00:23時,於機場出口處,1 名戴口罩身│
│ │ 穿黑色上衣長褲之男子(按應為被告張瑋)於機場候車│
│ │ 處出入口掙脫多名警員及維安人員,一邊掙脫一邊往前│
│ │ 衝往出口,隨後即遭現場多名警員及維安人員往內壓制│
│ │ 。員警及維安人員將該男子往機場內回推後即散開,未│
│ │ 有進一步壓制之動作。 │
│ │ ⑵該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長褲之男子(按應為被告張瑋)│
│ │ 於站起後即未有與警方及維安人員衝突拉扯之動作,於│
│ │ 出口處稍做整理後自畫面左方之出口離開至機場外。 │
│ │(三)「6.MTS」檔案部分 │
│ │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2:50 │
│ │ ⑴錄影畫面為機場外之畫面,可見一名身穿西裝之男子手│
│ │ 持大聲公帶領身後手持布條標語之群眾於護欄後方叫囂│
│ │ ,惟該檔案並未有與本案相關之畫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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