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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若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若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若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3 所示之罪確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
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3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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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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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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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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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104年2月5日 │ 104年9月25日 │ 10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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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649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386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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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761號 │ 104年度壢簡字第1850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年12月23日 │ 105年6月14日 │ 10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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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761號 │ 104年度壢簡字第1850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105年1月25日 │ 105年7月12日 │ 105年12月12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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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字第3754 號( │105 年度執字第9931號 │106 年度執字第368號 │
│ │即桃檢105 執緝字1966號 │ │ │
│ │,有羈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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