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398,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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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吟蟬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吟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吟蟬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7 月,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4 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賴吟蟬前因(一)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3 年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案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判決原判決撤銷,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台上字第440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二)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港交簡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三)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4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上開(一)、(二)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

又受刑人於105 年1月21日入監併與上開(三)所示案件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業於106 年4 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2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6 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5 月26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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