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402,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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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俊國前因侵占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6 年4 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55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2 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2 月11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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