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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富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富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富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 年。
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 年5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翁富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合計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
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46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
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7 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5 月2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庭第一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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