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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筱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筱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筱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又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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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 │算1 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1項 │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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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年6月23日 │105 年6 月24日下午1 時│105 年6 月24日上午7 、│
│ │ │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8 時許 │
│ │ │26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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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2980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3976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3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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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585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472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472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年9月16日 │106年3月2日 │106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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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585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472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472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11日 │106年3月27日 │10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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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12785號 │106年度執字第5156號 │106年度執字第5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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