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60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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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俊志
受 刑 人 尹全智(原名尹智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俊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俊志因受刑人尹全智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嗣該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27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

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6 年1 月10日上午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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