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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長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長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長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葉長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 年4 月14日,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3 年4 月14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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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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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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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7 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壹 │幣1,000元折算壹 │ │
│ │日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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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8 月8 日為│103 年1 月10日 │102 年11月21日為│
│ │警採尿時起回溯96│ │警採尿時起回溯26│
│ │小時內之某時 │ │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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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012號 │毒偵字第958號 │毒偵字第8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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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壢簡字第 │103年度壢簡字第 │106 年度審訴緝字│
│ │ │1714號 │767號 │第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3年7月30日 │106 年2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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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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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年度壢簡字第 │106 年度審訴緝字│
│ │ │1714號 │767號 │第8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4月14日 │103年8月18日 │106 年3 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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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6333號 │執字第12519號 │執字第5728號 │
│ │(105執緝3294) │(105執緝32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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