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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瑞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瑞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徐瑞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其釋放在案。
嗣受刑人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其位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巷00號之戶籍地通知到案執行,並經其本人收受,惟屆期受刑人未到案執行;
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即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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